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董宝珠,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工农街**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王青春,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长春街平房***号。申请执行人董宝珠与被执行人王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建建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322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