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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36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宝珠与被执行人王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青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董宝珠,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工农街**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王青春,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长春街平房***号。申请执行人董宝珠与被执行人王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建建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322执3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