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民终411号

石家庄真强水泥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与李贵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真强水泥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李贵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真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李贵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贵芬。上诉人石家庄真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强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以下简称宁国耐磨配件总厂)、原审被告李贵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真强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被上诉人宁国耐磨配件总厂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原审被告李贵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85元,退还上诉人石家庄真强水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庆松

审 判 员  赵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