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真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
法定代表人:李贵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贵芬。上诉人石家庄真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强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宁国耐磨配件总厂(以下简称宁国耐磨配件总厂)、原审被告李贵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真强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伟,被上诉人宁国耐磨配件总厂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华,原审被告李贵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85元,退还上诉人石家庄真强水泥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庆松
审 判 员 赵 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