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9307号
原告: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68号精英名城B区2幢。
法定代表人:吕永清。
委托代理人:苏凌蓉,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可均。
被告:徐灵。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可均、徐灵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