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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9307号

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可均、徐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可均,徐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9307号

原告: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68号精英名城B区2幢。

法定代表人:吕永清。

委托代理人:苏凌蓉,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可均。

被告:徐灵。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可均、徐灵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精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姚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