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罗观翔,生于1965年2月1日,公务员。被执行人李祖林,村民。被执行人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西安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祖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罗观翔诉被告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观翔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观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罗观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552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2520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周祥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