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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432号

罗观翔与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观翔,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罗观翔,生于1965年2月1日,公务员。被执行人李祖林,村民。被执行人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西安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祖林,系该公司总经理。罗观翔诉被告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观翔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罗观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罗观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552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2520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周祥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