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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字第309号

李光利与徐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光利,魏东,徐孝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字第30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李光利,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8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魏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3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徐孝友,男,汉族,生于1957年4月2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孝友在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孝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孝友银行存款288508元或冻结被执行人徐孝友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世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