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337号
原告:张英杰。
委托代理人:王英俊。
被告: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兆海。
委托代理人:马洪生。
委托代理人:毛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杰诉被告沈阳航天新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文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