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4823号申请执行人李珏欧,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广州市拓达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巍。李珏欧与广州市拓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判决:广州市拓达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李珏欧支付工资2857.97元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9850元。因广州市拓达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13日,李珏欧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07.9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拓达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拓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号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除该车辆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拓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4823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