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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2910号

孔凡斌与胡志学,吴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凡斌,胡志学,吴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910号原告孔凡斌,女,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胡志学,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吴喻,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程亚,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斌与被告胡志学、吴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孔凡斌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95.34元,减半收取1497.67元,由原告孔凡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春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