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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2872号

2872原告李松林与被告李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松林,李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872号原告李松林,男,192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李成双,巴林左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秀,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与被告李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付桂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窦志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