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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834号之九

王宏与衣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宏,衣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83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王宏,烟台建德建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衣真,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鲁0602执18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衣真的售房款14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衣真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衣真的售房款1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艺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