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英,女,生于1974年2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朱勇军,男,生于1973年7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4055号陈淑英与朱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4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