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3执1374号

房崇爱与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崇爱,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374号申请执行人房崇爱。被执行人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良远大厦11层东首。本院执行的房崇爱与山东佳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额13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荣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