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5932号
原告:谢德刚。
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6号9B-2-1。
法定代表人:赵佳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谢德刚与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德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德刚诉称,原告从2009年11月17日入职被告企业工作,担任网络管理一职,工作认真,无过错,无造成企业损失。2015年5月开始出现拖欠工资,后期2016年1月2月均未发放工资,都以效益不好为理由推脱。2015年9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也出现停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15年5月-7月的工资,2016年1月至2月共计16500元;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561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9月至今的保险费用总计12249.81元。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2015年5-7月,2016年1-2月,每月工资3300元,共计为16500元;第三项保险费为医疗保险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共计7个月3262.12元。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2009年11月17日入职被告处,从事网络管理工作,2016年2月26日离开被告单位,不再继续工作。原告曾就被告拖欠工资事宜向沈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提出投诉。2016年6月,被告向该大队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于员工拖欠工资,在2016年12月前以现金形式分期给付。2016年6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资证明》一份,载明:欠谢德刚工资10818元,并在欠资证明上加盖公章。但之后被告并未给付原告工资。被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没有为原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原告垫付了该期间应由企业承担的统筹部分保险费1617.68元。
原告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作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16]2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沈河劳人仲不字[2016]2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求职申请书、承诺书、欠资证明、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信息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现被告为原告出具欠资证明,载明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及具体数额,因该欠资证明有被告加盖公章并签字,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应根据欠资证明载明的数额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0818元。关于原告主张其拖欠工资数额为每月人民币3300元,共拖欠16500元的问题,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每月工资数额及被告单位欠付其工资的具体月份,因此本院无法支持。关于医疗保险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因被告未给原告在用工期间缴纳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对原告个人垫付的而应由企业承担的统筹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因原告已于2016年2月26日离开被告单位,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的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应由被告承担的统筹部分医疗保险费1617.68元(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21.9元×4个月+单位划统筹金额343.14元×4个月+生育保险27.38×4个月+单位缴大额金额48元)。对于原告的个人缴费部分及2016年2月后未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缴费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德刚工资人民币10818元;
二、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谢德刚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垫付的医疗保险费人民币1617.68元;
三、驳回原告谢德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九天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佟丹阳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