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691号原告张金章,男,1962年5月6日生,汉族。原告平凤珍,女,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原告张迅,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敏、孙洁(实习),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阳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根发,该村主任。
原告张金章、平凤珍、张迅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张金章与平凤珍于1986年结婚,于1989年1月16日生育一子张迅,原告相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原告所在村组土地陆续被政府征收,村组集体经济收益逐年增加,现即将发放2016年度村组集体福利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原告为独生子女家庭,多次向被告要求,被告均不向原告多分配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益和集体福利。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多一人份的集体福利、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共计2.5万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多一人份的村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村委分配方案系依法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而产生的,并经过政府的确认,并非仅针对原告,原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多分一人份的利益,实际上是对被告村委分配方案有异议,被告村委集体财产分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务管理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纪素云、闫珂珂、闫米庆与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北潘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组成阿伯经营权纠纷一案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2002)民立他字第50号】,原、被告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应由有关部门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章、平凤珍、张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刘 峰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