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鸿伟翔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15448-0),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福建连城盛威高科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08634-7),住所地龙岩市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