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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2455号之一

黄香军与刘景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香军,刘景龙,刘凤雨,高文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455号(2016)吉01民终245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香军,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龙,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雨,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审

被告:高文伍,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上诉人黄香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景龙、刘凤雨,原审被告高文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黄香军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香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

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

审判员  陈大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政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