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455号(2016)吉01民终245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香军,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龙,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雨,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审
被告:高文伍,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上诉人黄香军因与被上诉人刘景龙、刘凤雨,原审被告高文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黄香军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香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
审判员 王君伟
代理
审判员 陈大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乔政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