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财保30号
申请人:刘振中。
被
申请人:黄香秀。申请人刘振中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香秀名下存款20189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黄香秀名下201894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谭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