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167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于浙江省义乌,农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宇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和朋友傅某等人在义乌市xx迪KTVxx城店里玩,期间被告人陈某喝了五、六瓶小瓶啤酒。次日凌晨2时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西江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处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告人陈某拒不配合交警的酒精呼气测试,在被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抽血检测之后又趁机逃跑,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0.92mg/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傅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益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杜 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