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55号
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56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满足,大专文化,干部,住宁夏应城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桑树成,男,1961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刘莉与桑树成(2015)青调确字第1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000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194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晨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