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046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亚萍商店。经营者冯某某。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多又好超市。经营者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亚萍商店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多又好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亚萍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亚萍商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