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481号罪犯刘伟军,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花桥监狱三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1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军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终字第4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2年3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刘伟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军在2015年、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15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刘伟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张 韫
审判员 闫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彭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