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465号
原告:方庆斌,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陈尚真,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石火,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建业,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张希,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方庆斌诉被告区建业、张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庆斌诉称:2015年1月至2月,被告区建业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100万元,月利率0.5%,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未归还。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和11月20日分两期归还借款本息,否则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归还之日止,以全部借款总额按每月3%的标准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起诉,被告在签订上述《还款协议书》后,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
被告张希与被告区建业系夫妻关系,应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特此起诉,要求判决: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8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月息0.5%计算;本金3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月息0.5%计算。减去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万元);2、被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支付上述借款之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3%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发现区建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逮捕,经向公安机关调阅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亦发现方庆斌就本案纠纷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方庆斌与区建业、张希的涉案纠纷,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庆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佳
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
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