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8130号
原告: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二单元2-4号,组织机构代码62210241-5。
法定代表人:马坤。
被告:重庆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32号1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474925845。
法定代表人:谢菁璐。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立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立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立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09元减半收取为5554.5元,由原告重庆市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薛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