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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催1号

终申请人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结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催1号

申请人: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开发区西区外环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630996X4。

法定代表人:骆金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以遗失票据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芮庆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陶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