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催1号
申请人: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机械工业开发区西区外环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630996X4。
法定代表人:骆金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以遗失票据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博仕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芮庆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陶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