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125号
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80781708Q。
法定代表人:连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媛娟、邢文平,该公司职工。
被告:徐晓明,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晓明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双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怀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吕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