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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正民初字第863号

邹某与曾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邹某,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正民初字第863号原告邹某,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男,约3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邹某与被告曾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邹军义

审 判 员  杨 厅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