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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129-1号

张永花、邯郸市铮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花,邯郸市铮信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花,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邯郸市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7号院11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59990534-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花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铮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永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复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强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