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087号
原告:董凯。
委托代理人:李文榜,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侯立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凯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在藁城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