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990号原告李羊娃,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正阳县。被告吴建伟,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羊娃诉被告吴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羊娃撤回对被告吴建伟的起诉。诉讼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车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秋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