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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6628号

陈琳、李博与徐建东、徐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琳,李博,徐建东,徐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6628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李博,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徐建东,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徐懿,女,200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徐建东。申请执行人陈琳、李博与被执行人徐建东、徐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2民初105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徐建东、徐懿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23,19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747.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建东、徐懿银行存款人民币124,937.8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