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1民初1549号

江苏通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九圩港船闸管理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江苏通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九圩港船闸管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549号原告江苏通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天生港街道八一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711681G。法定代表人王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中、珠峰,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九圩港船闸管理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九圩港大桥东。法定代表人丁冉,该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吴志斌,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通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九圩港船闸管理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通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通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通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通联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陈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晓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