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649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贾鸿昌,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为4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