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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649号

邓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649号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贾鸿昌,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为49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罗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