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0刑初198号

赵儒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儒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1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儒雄,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儒雄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儒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赵儒雄在重庆市武隆县、石柱县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儒雄进入被害人冉某位于重庆市武隆县XX镇火车站附近的租住房内,将冉某放在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连同充电器一并盗走。后赵儒雄下楼见被害人王某的租住房门口晾有衣服,遂将王某的一件T恤及一条裤子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牌手机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估价金额为人民币968.00元。2.2016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儒雄进入被害人秦某位于重庆市石柱县XX街道XX社区X村X巷X号的家中,将一部黑色SUNCUP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黑色SUNCUP牌手机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估价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3.2016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赵儒雄翻窗进入被害人陈某位于重庆市石柱县XX镇XX街X号附X号三楼的家中,翻找一阵财物后在该房屋住宿一晚。第二天早上,赵儒雄将陈某家中的电脑主机及液晶电视、鼠标、摄像头等财物(经鉴定,上述财物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估价金额共计人民币650.00元)打包,准备于5月19日凌晨将财物盗走。因在陈某家中没有翻找到现金,赵儒雄遂于5月19日0时20分许进入该栋楼二楼被害人邓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被在屋内睡觉的邓某某发现,赵儒雄遂逃至陈某家中藏匿,邓某某将其堵在屋内。经报警后,赵儒雄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赵儒雄所盗两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儒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赵儒雄的前科材料,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人像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害人冉某、秦某、陈某、邓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儒雄的户籍信息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儒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在指控的第3笔事实中,被告人赵儒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赵儒雄实施的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被告人赵儒雄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儒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儒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向宁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