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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125-3号

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朱正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朱正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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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125-3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振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范岗乡,组织机构代码证56217128-2。

法定代表人:胡家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正兵,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5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正兵在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账号分别为:10027862604610000000129、10027862604610000000145、1002786260461000000008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俞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