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886号
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胜望,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集支行信贷主管。
被告:刁道起,农民。
被告:马高俭,农民。
被告:马高鲁,农民。
被告:杨中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刁道起、马高俭、马高鲁、杨中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上述四被告和解,四被告已将欠款本息偿还原告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和解,四被告已将欠款本息偿还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被告刁道起、马高俭、马高鲁、杨中军共同负担。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