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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418号

广饶朗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江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饶朗特实业有限公司,李江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广饶朗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邓彩霞,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江水。本院在执行广饶朗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江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20582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额20582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学海

审判员  燕 斌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荣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