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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保2号

陈代珍与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代珍,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保2号

申请执行人:陈代珍,女,汉族,生于1947年11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权,懂事长。本院在执行陈代珍与重庆汇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