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4民初1031号

徐某与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某,罗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031号

原告:徐某,1961年5月9日。

被告:罗某,1968年4月13日。

原告徐某与被告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等文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6元,已预交2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友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