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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赵新平与被执行人肖忠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新平,肖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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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4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平,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被执行人肖忠敏,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海城市八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新平与被执行人肖忠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16)辽0124执757号一案中,因此案已委托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百 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曹��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