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80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负责人仇万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云霞,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郭云霞、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提供郑州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故应驳回起诉,原告可明确送达地址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宜勇
代理
审判员 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