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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执91号

吴涛与吴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涛,吴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4执91号

申请执行人:吴涛。

被执行人:吴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磊外出,无法找到当事人,通过查询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孟 平

代理

审判员  李理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