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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920号

闫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920号

原告:闫某。

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事实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庆山

人民陪审员  任鲁庆

人民陪审员  安呈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种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