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2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法定代表人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宗,男,汉族,1963年1月8日出生。被告梁明芳,女,汉族,1950年6月23日出生。被告黄茂森,男,汉族,1940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梁明芳、黄茂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负担。
审判员 邓镇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颜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