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3832号

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与丁海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丁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832号

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强。

被告:丁海涛。

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海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杨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