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3832号
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强。
被告:丁海涛。
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海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龙协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杨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