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933号���请执行人:农安县哈拉海镇东明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任国江,所在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哈拉海镇东明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任国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34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424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