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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71号

深圳市熠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文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熠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文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深圳市熠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时代华庭1栋5C,组织机构代码05048724-0。法定代表人朱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星路29号福田环庆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5250406-8。法定代表人李敏娥。委托代理人杜镇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赟,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美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珠光村第一工业区13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58916006-5。法定代表人文亚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熠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天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文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20127940.3)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熠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熠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熠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熠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洋

代理

审判员 邹雯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史 彩 云 ( 兼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