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轩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卞家塘65号。
法定代表人:陈战函,总经理。被执行人临安余临照明电器厂,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市高虹镇虹桥村。
负责人:朱国良。被执行人朱国良,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轩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安余临照明电器厂、朱国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8月1日,被执行人临安余临照明电器厂、朱国良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轩曼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临安余临照明电器厂、朱国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