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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1889号

张大磊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大磊,张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889号

原告:张大磊。

委托代理人:李公忠,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磊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张大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