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889号
原告:张大磊。
委托代理人:李公忠,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磊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张大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壮 来自
张大磊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889号
原告:张大磊。
委托代理人:李公忠,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磊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张大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苗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