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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刑初81号

被告人张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92年6月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因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罪于200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减刑后于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抓获,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公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静、代理检察员闫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12时许,在锦州市古塔区钟屯村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处,被告人张磊翻越院墙后,通过窗户进入屋内,盗窃黑色红米NOTE1型手机一部,云烟15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0元。被告人张磊于2016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磊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12时许,在锦州市古塔区钟屯村被害人杨某某的住处,被告人张磊趁屋内无人,翻越院墙后,通过窗户进入屋内,盗取黑色红米NOTE1型手机一部,云烟15盒。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450元。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张磊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30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其他赃物被挥霍。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磊将退赔款150元及罚金1000元缴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供的赃物手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指认赃物笔录及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磊的供述、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已构成盗窃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盗窃前科,且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因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量刑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部分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并主动将其余退赔款缴至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缴至本院的退赔款依法退赔被害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9日。罚金已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张磊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该款已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潘    莉    莉

人民陪审员 付    建    豪

人民陪审员 姜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雨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