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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599号

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59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X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谎称能帮助考生通过辽宁大学研究生专业课考试,向考生家长被害人王某某、包某某收取办事款各人民币8万元,后被害人在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17号建设银行等地给其转账共人民币16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返还人民币6.7万元。赃款人民币9.3万元现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某某、包某某陈述、证人程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户对账单、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返赃,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对王某适用非监禁刑罚,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沈北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款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忠勤

审 判 员  刘铁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百度搜索“”